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2017-01-17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三、办理依据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工作细则(试行)》 四、实施权限 1.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审批。 五、申请条件 (一)申请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与当地邮政企业签订以经营邮政通信业务为目的的委托代理协议、服务外包协议或者大客户协议等,且申请的范围不超过协议中约定的服务环节和经营地域; 3.有与申请经营的服务环节和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4.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保障寄递安全、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 5.具备严格的保密管理制度,包括保密管理规定、保密纪律、保密责任制度等,定期开展保密工作检查; 6.企业信誉良好,从业人员无盗窃、侵占或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故意延误邮件投递等不良记录; 7.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经营收寄、分拣、投递环节服务的,除具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邮件处理场所和退回邮件保管场地,符合邮政管理部门及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2.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发布的《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要求的生产设备、监控设备、通讯及信息传输设备、消防设施等; 3.有相关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能够提供服务承诺、收寄验视、业务查询、退回邮件处理、服务赔偿、投诉受理等服务。 (三)申请经营运输环节服务的,除具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网络及运输能力; 2.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遵守国家关于邮政专用车辆及标识的规章制度。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者可下载 申请材料清单中所列第2、4、5、6项需同时提供复印件以供存档,申请人在提交全部书面申请材料时,同时提供上述材料的电子版或扫描版文档。 七、审查过程 1、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申请。邮政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出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申请,应当按规定提供申请材料。 受理。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并做出决定 受理申请后,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申请的审批,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和证明文件。 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国家邮政局监察机构地址:北京市北礼士路甲8号国家邮政局 监察局,邮编:100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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