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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2017-10-17

  为充分鼓励、发动企业全员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隐患举报,进一步营造“安全生产人人有责,隐患排查个个参与”的良好氛围,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和《晋中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晋中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市安发〔2012〕9号)要求,制定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一、举报奖励涉及范围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市政运营、道路运输单位涉及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事故等。 

  二、举报奖励工作机构 

  全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由市安委办负责承办,工作组组长由市安委办主任担任,工作组副组长由市安委办常务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安委会重点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登记、整理、统计、协调等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市安委办,主任由工作组副组长兼任。 

  三、举报奖励受理单位及方式 

  (一)受理单位 

      举报奖励事项由市安委办负责受理。 

  (二)举报方式              

  1.传统方式:通过来电、来信、来访、传真等方式进行举报。(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为“12350”) 

  2.新媒体平台:通过“晋中市安全隐患随手拍”微信平台进行举报。 

  (三)奖励方式 

  现金和微信支付两种奖励方式。 

      四、奖金发放标准 

  (一)对举报事项经查属实的,按照以下情形进行奖励: 

  1.对举报属实的安全生产一般隐患,每条奖励50元至100元。 

  2.对举报属实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有关监管部门尚未发现,但企业明知存在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而不予整改,致使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存在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对举报属实且直接危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3万元至5万元重奖。对举报属地监管煤矿计划外开采并经立案查实的,给予每起案件举报人5万元奖励。 

  3.对举报属实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尚未知晓、企业瞒报、谎报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属于一般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2万元;属于较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至5万元;属于重大事故的,奖励5万元至8万元;属于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10万元。 

  (二)对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掌握或正在查处的举报事项、企事业单位已经发现并正在解决的事项、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事项、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事项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举报,不予奖励。 

  五、举报奖励流程 

  (一)登记受理。根据不同的举报方式,由市安委办门工作人员负责登记举报事项。 

  (二)批转办理。工作人员将受理登记表报送工作组副组长和组长批示,并根据领导批示转交有关县(区、市)或市直部门、市安监局相关科室(支队)及下属单位办理。 

  (三)核查报告。 

  1.第一类情况:关于核查安全隐患和问题。有关县(区、市)或市直部门、市安监局相关科室(支队)及下属单位认真核查举报事项,并在规定时限上报核查结果,市安委办对承办单位上报的核查结果进行初步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督导承办单位补充核查。初步审核完成后,由工作人员将核查结果呈报工作组副组长和组长批示。 

  1)情况复杂的无法再限定时间内查清或办结的,由相关承办单位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经工作组同意后,可延长核查处理时间。涉及多个单位的举报案件,牵头办理单位可要求其他单位联合办案,其他单位应积极配合。 

  2)立案查处单位办结的群众举报案件,对署名举报人应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予以反馈,反馈情况报市安委办。 

  3)各级各有关单位对查证属实的群众举报案件,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重大案件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4)各级各有关单位对于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的(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等检举失实的除外),一经查实,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第二类情况:关于核查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晋中市《生产安全事故举报案件核查处理规定》执行。 

  (四)审查批准。工作人员根据核查结果,对举报属实的人员,提出初步奖励意见,奖金在5000元(包含5000元)以下的,由工作组副组长审批;奖金在5000元(不含5000元)至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由工作组副组长组织研究决定;奖金在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上的,由工作组副组长组织研究后报工作组组长审批。 

  (五)奖金发放。工作人员根据领导关于奖金发放的批示,协调举报人、财务人员等办理奖金发放手续。 

  (六)资料归档。工作人员建立举报奖励台账,及时将举报奖励事项的相关资料留档备查。 

  六、监督检查 

  举报奖励日常监督工作由市安监局机关纪委负责。 

  七、有关要求 

  (一)明确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要明确市安委办一名处级领导牵头,负责指导、协调举报奖励工作。同时要明确2-3名人员专门负责处理日常事项,主要包括相关资料收集存档、转交举报事项、呈报领导审核把关举报奖励事项、协调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等工作,确保举报奖励工作有序推进、良好运转。 

  (二)强化宣传曝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利用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以及安全检查、督查、抽查等方式,广泛宣传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的重要意义,宣传“晋中市安全隐患随手拍”微信举报平台的便利性和实用性,引导企业全员和社会公众广泛参与隐患举报,对经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整改或掩盖隐患事实真相的行为进行披露。 

  (三)加强经费保障。市安委办要及时协调财政部门将举报奖励资金列入年度安全生产费用预算并及时拨付。同时坚持专款专用原则,确保财政拨付的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不挪作他用,确保每一笔举报奖励资金都有详细记录,确保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顺利推进。 

  (四)分类存档留痕。举报奖励相关工作人员要建立举报奖励工作台账,将涉及的所有资料纳入台账管理,包括举报登记、领导批示、核查情况、奖励情况等,并按一般隐患、重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特大事故等进行分类,并及时整理归档,确保资料完整齐全。 

  (五)增强保密意识。举报奖励相关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严格执行系列保密管理制度,扎实做好举报保密工作,切实增强防范能力,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应予保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注重协调配合。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与举报奖励相关工作人员密切配合,积极沟通,确保每一起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反馈、奖励等事项得到有效落实。举报登记人员和奖励资金发放人员也要相互配合,及时沟通,确保工作高效运转,不出差错。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各县(区、市)安委会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县域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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